金鼎證與開發金經營權之爭,金鼎證指稱金管會未依法對開發金作出行政處分,提告金管會,被判決敗訴;圖為金鼎證股東會中,部份員工在會場門口高舉「反對惡意併購」標語牌。圖/本報資料照片 |
金鼎證券向行政法院提告金管會,指稱中華開發金控公司違反金融控股公司法規定,金管會卻未依法作出行政處分,請求法院判決金管會應對開發金進行處分,以阻止開發金介入金鼎證的經營。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昨天判決,金鼎證的訴訟請求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金鼎證對金管會所提起「課予義務訴訟」,遭到法院判決敗訴,法院的主要理由是,「金管會函覆金鼎證指出,開發金是否涉及假外資、內線交易及背信案,金管會已就金融管理所發現的事實,作出相關的行政處理,所涉及刑事責任已由司法機關查處」,此一函文,並非行政處分。因此,金鼎證並沒有提出行政訴訟的權利,也就是說,金鼎證沒有提出此件行政官司的「公法上請求權」。
判決書指出,金鼎證所請求的內容,為請求行政機關作成一件「行政處分」。但法院認為,金管會函覆給金鼎證的公文,並不是「行政處分」。
針對敗訴乙案,昨日金鼎證低調表示,截至目前為止,尚未接獲判決書,對於敗訴的原因並不了解,是否申請上訴,一切將留待接獲判決書後再議。
金鼎證資深副總張慶隆表示,截至昨日下班止,都未接到官方的來函,對於官司敗訴部分,張慶隆並不願當場表態,僅表示,會在接獲判決書後,會同公司高層,進一步討論後續的處理事宜,目前在事況不明下,不便表示任何意見。
此外,金鼎證也強調,昨日傳出敗訴的部分係屬行政訴訟,除此行政訴訟外,金鼎證另外也對開發金提起民事訴訟,目前民事部分的官司仍在進行中,行政訴訟失利,並不代表民事訴訟也會同樣遭到敗訴,此部分的訴訟仍將持續進行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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