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6月底,金鼎證新選董事長鬧雙包之前,中華開發金控向台北地方法院聲請假處分,請求法院裁定金鼎證不得剔除開發金所持有金鼎證42.9%的表決權(含選舉權)數等事件,雙方纏鬥不休。最高法院昨天裁定,開發金聲請再審事件駁回,終於塵埃落定。
最高法院對開發金所聲請這件再審事件,裁定聲請駁回,等於宣告開發金的假處分聲請失敗,而金鼎證將開發金42.9%的股權「封存」,不讓它在股東會有表決權一事,成為事實。
去年,金鼎證在股東會後宣稱選出新董事以及董事長,據此向經濟部申請變更登記,但是遭到退件。如今,金鼎證是否依據這件假處分事件的判決,再度向經濟部提出「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案」,備受矚目。去年6月10日,開發金在金鼎證股東會前,向北院聲請假處分,請求金鼎證券不得剔除開發金所持有金鼎證42.9%的表決權數,並應指派開發金出席代表之一楊曉邦擔任監票員。
開發金的假處分聲請,獲得台北地院裁准。對於雙方經營權之爭造成很大震撼,當時一般認為,金鼎證董事長鬧雙包事件很快會落幕,金鼎證張平沼等家族可能會失去對掌控權。
不料,金鼎證立即在6月22日,即6月30日股東會召開前8天提起抗告,高院雖然沒有馬上作出裁定,卻在股東會後1個月即7月31日,將北院裁准開發金的假處分,裁定「廢棄」,並駁回開發金所提假處分聲請。
這個結果,出乎開發金所料,大驚失色,擔心法院如此裁定,將會讓經濟部認為,金鼎證在股東會中封存開發金所持有金鼎證42.9%的表決權,為合法行為,屆時將失去對金鼎證經營權的掌握。
開發金於是向最高法院提出再抗告。去年11月5日,終審法院裁定,駁回再抗告。開發金提起這件假處分聲請,確定「輸了」。
開發金為這件假處分聲請,曾依法院裁定拿出4億6,454萬9,524元為擔保金。不過,確定判決指出,開發金已對經營權之爭另提本案訴訟,所要爭執的表決權行使的法律關係,不具繼續性,自不得為定暫時狀態的處分。
定暫時狀態的處分,主要是防止發生重大的損失或避免急迫的危險或有其他相類似情事,才有准許的必要性。但確定判決認為,開發金沒有提出證據釋明這個必要性,況且,6月30日股東會已召開完畢,這件假處分聲請已無實益,自然欠缺權利保護必要的要件。
開發金還是不服,向三審聲請再審,但最高法院日昨裁定,聲請駁回。
【2010-02-12 工商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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