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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月20日 星期三

金鼎證:將循其他救濟途徑,謀求違法併購問題之解決

(6012)金鼎證券-有關今日(99/1/20)媒體報導「金鼎證提告金管會 敗訴」乙事,本公司之特別聲明

1.傳播媒體名稱:工商時報
2.報導日期:99/01/20
3.報導內容:「金鼎證提告金管會 敗訴」
4.投資人提供訊息概要:無

5.公司對該等報導或提供訊息之說明:有關工商時報今日(99/1/20) 報導「金鼎證提告金管會敗訴」乙事,本公司特別聲明如下:

一、本公司身為二次金改受害者,營運屢受外力不當干預,迄今仍飽受開發金控非法惡意併購之苦。為促請主管機關金管會公正積極作為,發動其金融控股公司法第54條第1項所定之職權,處理違法併購問題,本公司始檢具臺北地檢起訴書、行政院二次金改報告等事證,訴請行政法院判命金管會對開發金控為適當之行政處分。

二、惟囿於金管會對於是否、如何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54條第1項規定處分違法併購之金融控股公司,本有裁量權,故此行政訴訟敗訴,已為起訴之初所可預期。然本公司仍堅持提起此訴,其用意無非在提醒行政機關:二次金改弊案經檢察機關起訴確認之餘,仍有待行政機關接續努力,積極導正不法併購存續迄今之現狀,始能真正實現正義。否則涉案人士雖遭起訴,但發動併購之企業仍持續其併購策略,坐享其以不法手段獲致之利益,而徒留被併購對象於淵阱兀自掙扎抵禦,不免有為德不卒之憾,革除二次金改弊端之政策宣示,恐將僅是空中畫餅,並無實質意義。

三、前開行政訴訟,本公司固然敗訴,然行政法院並非認開發金無違法情事,亦非認金管會不得對開發金加以處分。因此,本公司仍將持續循其他救濟途徑,謀求違法併購問題之解決。本公司並誠摯呼籲,政府應督促相關單位積極依法作為,導正不法併購存續現狀,以回復國人信心,並還本公司一個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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