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10-26 工商時報【張國仁】
10月12日,台北地檢署檢察官林漢強以金鼎集團創辦人張平沼、陳淑珠夫婦等觸犯證交法背信罪,因此將張等3人提起公訴。在此之前的今年4月3日,元大集團負責人馬志玲等人,也因為處理結構債問題,被依證交法非常規交易罪及背信罪嫌起訴。但兩案被告,都矢口否認犯罪。
馬、張等人聲稱,配合金管會政策善後,且未損害兩家上市公司。馬、張兩家在處理結構債被控觸法,到底是冤枉的,還是主管機關在「行政錯誤」後,反倒以「刑事究責」,意圖為自己管理市場無方、無能卸責,真相各界關切。
首先要釐清的是,元大投信、金鼎投信與其他31家投信業者發行結構債,並沒有爆發投資人要求贖回的「擠兌」情況。民國93年7月爆發擠兌的是聯合投信,不是其他投信公司。
921大地震時,震央在南投,台北市的東星大樓卻倒塌。但台北市數百棟高樓大廈都沒事。東星大樓的倒肯定有前因如一樓樑骨遭變更,塌則係前因導致整棟建築受巨震後結構解體。
這證明東星大樓因地震而倒,不代表其他大樓也會倒或一定倒;聯合投信事件的發生,不是投信界的責任,聯合投信的股東應負投資風險的最大責任,而主管機關先前怠於對投信業的債券「分券作價」買賣進行管理,事後又因聯合投信經營不善,歸責於全體投信業者,這種行政危機處理作法,令人難以苟同。
94年2月20日,金管會透過投信公會要求各投信公司,在同年12月底限期出清結構債,而且必須遵循1.符合現行法令。2.不可讓基金受益人受損。3.若有損失由投信公司股東自行吸收等「三大鐵律」,俾符合實質公平的原則。
三大鐵律符合公平?
不過,金管會如此的行政處理措施,真的「符合實質公平的原則」嗎?台北市政府可以因為東星大樓的倒塌,要求北市全體建商出資重建東星大樓?這公平嗎?市場投資,自負盈虧、商場營運,成敗自理,才是舉世公認市場競爭的公平法則吧!
當年金管會負責處理結構債的委員李賢源,95年2月21日參加台北金融研究發展基金會債券研究聯誼會,以「推動台灣債券市場改革與國際化之展望」為題演講。
李賢源當時說:「台灣在1年多的時間內,就解決了結構債的問題,完全沒有損及債券基金受益人權益,而由投信負擔全數虧損,並且促成發行了上千億元的債券資產證券化CBO產業,是相當卓越的成就,而且未來CBO的發展潛力相當看好。」
投信業者是如何處理結構債?李賢源說:「這段時間以來,投信以賣斷、發行CBO、分割及由集團或第3人持有投信支付利息的方式,進行結構債清理。」
所謂「第3人持有投信支付利息的方式」又是指什麼呢?就是李賢源所說「提供證券商進行RS融券交易與拋補之管道,讓證券商的資金調度周轉更加靈活運用,進一步於等殖系統增設附條件交易系統,藉以提升系統之使用效率。」
這裡所說「RS融券交易與拋補之管道」,就是「國內債市首創的附條件交易系統,由金管會在94年1月召集相關業者進行討論,並於94年3月1日上線啟用」的債券附賣回融資、融券系統。
李賢源的演講把金管會處理結構債的結果,視為「相當卓越的成就」,並慶幸因而造就了CBO產業。但如果根據94年11月2日第284期財訊的報導,投信業者為了「配合金管會政策」至少賠了300億元。投信業者當時還不知道,後來金管會會將元大馬、金鼎張等移送法辦。否則,業者的「配合度」恐怕要重新估計。
有無觸法 法庭內說分明
如今大家事後諸葛已無濟於事,只好就法論來看未來法院如何審判此兩案。值得注意的是,檢察官指控張平沼等讓金鼎證損失3億8,728萬餘元;起訴後翌日,金鼎證卻在各主要平面媒體刊登「聲明啟事」指出,金鼎證不但沒有損失,還已因承作RS融資交易獲取6億元的利息收入,且持有結構債為擔保品。
金鼎證的辯詞,符合李賢源在演講時所指「第3人持有投信支付利息的方式,進行結構債清理」的說法。事實上,金鼎證目前並沒有持有金鼎投信的結構債,而是持有「擔保品」。結構債所有人是「第3人」,即檢方所指競遠等5家投資公司。
金鼎證如果沒有「損失」,反而還有「利息收入」,檢察官控訴張平沼等人涉嫌背信行為,未來在法庭內交互詰問時,一定會受到嚴苛挑戰;金鼎證有無損害,背信罪構成要件如何?法官明鏡高懸,自有心證。
其次,檢察官如何計算金鼎證的損失呢?根據起訴書的記載是以「融資額扣除債券面額計算」。
這種算法,還是第一次見到。難怪有人說「活到老學到老,最後還有三分沒學到」。實在令人費解,為何融資額扣除債券面額,竟然會成為號子的損失?
照理說,以債券為擔保,借的錢如果不付息也不還本,才會造成證券商的損失。
按起訴書記載,金鼎證是在94年3月迄12月間,承作競遠等公司的RS交易融資86億9,728萬餘元,然後截至98年3月31日止RS 交易餘額只剩下47億5,155萬餘元,再加上金鼎證自己承認已獲取6億元的利息,顯然金鼎證在交易不到4年後,已獲得本金近45.36%的償還,還有6 億的利息收益,實在看不出被起訴的3名被告如何造成金鼎證的「損失」?
才疏學淺,有待未來經由法官來給予指正賜教了。
2009年10月26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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