緣金管會於今日(98/10/23)以本公司與5家投資公司就金鼎投信之平衡型結構式債券附賣回交易(RS交易)有「應收帳款未收回,且未於期限內改善」、「未確實依債券部交易相對人信用交易限制辦法,定期檢視交易對手之信用狀況」等情形,而依違反證券商管理規則第31條第4項規定,對本公司為停止債券附賣回交易業務2個月之處分。
本公司謹就本事件緣由說明並澄清如下:
一、金管會曾於98年7月29日來文要求本公司於1個月內改善結構式債券RS交易之應收帳款部分,本公司業已按金管會所定期限內(即8月27日)向金管會提出改善情形說明。由於金鼎投信本即承諾負最終清償責任,復又簽署三方協議再次確認此一責任,並已透過自有資金償還原債券型基金持有之結構式債券RS交易應收帳款1.13億元。至於原平衡型所持有之結構式債券RS交易應收帳款部分,則囿於主管機關金管會之要求,金鼎投信則承諾將於辦理減增資程序完成後一次或分次清償。
二、金鼎證券於承作上開RS交易期間,一向以公司全體股東權益為念。然金管會就原平衡型持有之結構式債券RS交易應收帳款部分,事前未能准予金鼎投信及時償還本公司,事後卻反因而據此認本公司未能改善,進而予以不當處分,本公司深感遺憾。
三、本公司承作結構式債券之RS交易係以擔保品信用評等為準,並無定期檢視交易對手信用狀況之規定,故該RS交易已符合本公司債券交易相對人信用交易限制辦法之規定。然而金管會卻一再以此對本公司為處分,本公司實感莫大委屈。
四、本件結構式債券RS交易係為配合金管會當時之政策而協助處理,本公司再次籲請金管會考量此交易之特殊背景,並以主管機關之高度協助處理以往不當行政指導所遺留之後續問題,而准予金鼎投信償還本公司之應收帳款。切莫一面拒絕金鼎投信還款,另一面又再對本公司祭出處分,使本公司一再蒙受不白之冤、重覆受罰,而影響所有股東權益為甚。
2009年10月25日 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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