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扁案「貢獻」大 辜仲諒終因「紅火案」起訴
扁案24日又一波起訴,其中中信辜家兩位公子也都在起訴名單中,其中辜仲諒因「紅火案」,違反銀行法、證券交易法、金控法;另外,他與弟弟辜仲瑩兩人都違反洗錢防制法。
辜仲諒因中信插旗兆豐金案被通緝,去年11月間被特偵組策動返台後以億元交保,由於他對扁案「貢獻」很大,在扁案首波起訴中全身而退;不過,他被控主導中信金購買結構債,透過海外紙上「紅火」公司操盤套利的10億元,有3億元是用來抵充被扁勒索的損失,共犯前中信金高層張明田、鄧彥敦、林祥曦被控部分都已上訴二審,辜仲諒這次終於難逃起訴命運。
特偵組列舉他的犯罪事證如下:(一)違反銀行法第125條之2第2項、第1項後段之銀行負責人或職員背信。(二)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2項、第1項第3款、第2款之董監事經理人背信、與不合營業常規交易罪嫌。(三)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 款掩飾隱匿自己重大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規定,應依第11條第1項處罰。(四)違反修正前金融控股公司法第17條第3項向子公司交易對象收受不當利益規定,應依同法59條處罰。(五)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3款禁止相對委託、第7款間接影響價格之操縱行為規定、及同法第157條之1第1項第3款內線交易規定,分別應依同法第171條第2項、第1項第1款處罰。
檢方表示,上述犯罪事證因有法規競合及牽連犯之關係,應依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2項、第1項第1款,與違反銀行法第125條第2條第2項、第1項後段銀行負責人或職員背信二罪,分論併罰。其犯罪所得美金3047萬餘元,應依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宣告沒收。
【 2009/12/24 nownes.com】
紅火案 辜仲諒,依背信罪起訴…
在扁案第四波偵查中,特偵組依洗錢罪起訴被告包括前開發金總經理辜仲 、前兆豐金董事長鄭深池等人,前中信金副董事長辜仲諒則是因當年的「紅火案」列被告並遭背信罪起訴。
辜仲諒在扁案中作證發揮穿透力,他涉及「紅火案」內線交易等案被通緝。辜仲諒被控主導中信金購買結構債,透過海外紙上「紅火」公司操盤套利的10億元,有3 億元是用來抵充被扁勒索的損失,共犯前中信金高層張明田、鄧彥敦、林祥曦被控部分已上訴二審,獨留辜仲諒「逍遙法外」,今起辜仲諒也將面對法律制裁。
【2009/12/24 聯合晚報】
扁案第3波起訴 扁家4口全在列
特偵組偵辦二次金改、洗錢等第3波扁案,24日起訴23人,前總統陳水扁夫婦、子女陳致中、陳幸妤一家全遭起訴。(中央社資料照片)
(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安芷嫻台北24日電)特偵組偵辦二次金改、洗錢等第3波扁案,今天依貪污、洗錢等罪,起訴23人。前總統陳水扁夫婦、子女陳致中、陳幸妤一家全遭起訴。
根據特偵組公告名單,遭起訴者包括:陳水扁、吳淑珍、陳幸妤、陳致中、黃睿靚、吳淑珍胞兄吳景茂、大嫂陳俊英、前總統府資政吳澧培、前總統辦公室主任馬永成。
元大集團創辦人馬志玲、前元大金控總經理馬維建、營運長馬維辰、前元大證董事杜麗萍、前開發金控總經理辜仲瑩、財務長邱德馨、前兆豐金控董事長鄭深池、國泰金控副董事長蔡鎮宇、前高興昌監察人呂和霖、前國揚董事長侯西峰、前中信金副董事長辜仲諒、高興昌董事長呂泰榮,以及吳杰、李明賢共23人。
包括馬志玲太太杜麗莊、前總統府專員陳鎮慧、昇恆昌負責人江松溪,以及昇恆昌總經理吳錫顯、泰偉電子董事長楊南平5人,則獲不起訴處分。
第1波扁案(國務費、龍潭購地、南港展覽館、洗錢4大案,以及前台北101董事長陳敏薰買官案追加起訴)由台北地方法院今年9月11日一審宣判,目前已上訴至台灣高等法院審理。
台北地院當時依貪污、洗錢等罪,判陳水扁、吳淑珍夫婦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其餘10名被告分遭判刑20年到3個月不等;前總統府專員陳鎮慧獲判免刑。
扁案第2波則指特偵組9月22日起訴陳水扁、前國安會祕書長邱義仁、前外交部次長高英茂被控貪污外交機密款,目前全案正由台北地方法院審理。981224
【 2009/12/24 中央社】
扁案二次金改偵結 特偵組下午說明
陳水扁家洗錢案與二次金改弊案,特偵組偵查終結,檢察官依貪污、洗錢等罪嫌將陳水扁、妻子吳淑珍、兒子陳致中等二十多人起訴,特偵組也會在下午三點召開記者會公開說明。
陳水扁家洗錢案及二次金改弊案,被告達二十多人除陳水扁外,還有吳淑珍、陳致中、黃睿靚以及吳景茂及陳俊英等人。眾所矚目企業界被控疑似涉嫌協助陳水扁家洗錢的被告則有元大集團創辦人馬志玲、杜麗莊夫婦、前元大金控總經理馬維建、營運長馬維辰、前元大證董事杜麗萍、前開發金控總經理辜仲瑩、財務長邱德馨、前兆豐金控董事長鄭深池、國泰金控副董事長蔡鎮宇。
據了解特偵組認定陳水扁、吳淑珍收受企業賄款部分,涉犯貪污治罪條例「不違背職務收賄罪」,兩人同列貪污被告,而給錢的企業界人士都沒有刑責。
至於中信金插旗兆豐金衍生的「紅火案」,特偵組已將前中信金控副董事長辜仲諒列為違反銀行法、證交法被告,應也會一起結案。特偵組 下午三點公開說明 ,屆時企業界如何[錢]進扁家,過程真相為何答案就要揭曉。
【2009-12-24 中國時報 中廣新聞】
二次金改、洗錢案起訴22人
特偵組偵辦扁家二次金改、洗錢案,今天偵結,將扁、珍夫婦等22人依貪汙、洗錢罪起訴,而本次起訴最引人注目的是,要算是前第一公主陳幸妤,她因把自已名義的寶徠花園廣場豪宅給父母洗錢,被特偵組依洗錢罪起訴。
起訴的名單包括陳水扁、吳淑珍、陳幸妤、陳致中、黃睿靚、吳景茂、陳俊英、馬永成、蔡鎮宇、馬志玲、馬維建、馬維辰、杜麗萍、侯西峰、呂泰榮、呂和霖、李明賢 (前國泰世華董事長、涉湮滅證據罪)、辜仲諒、辜仲 、邱德馨、鄭深池、吳澧培。
不起訴的有5人,分別是陳鎮慧、杜麗莊、江松溪、楊南平和吳錫顯,檢方認為他們涉案事證不足,予以不起訴處分。
【2009/12/24 聯合晚報】
貪污洗錢案 扁、蔡、馬、辜家全起訴
特偵組辦扁家貪汙、洗錢案,今天偵結公告,檢方依貪汙職務收賄罪、洗錢罪起訴前總統陳水扁夫婦等22人,另有5人經檢方簽分特偵字案後,認為罪嫌不足,予以不起訴處分。
起訴的名單包括陳水扁、吳淑珍、陳致中、陳幸妤、黃睿靚、馬永成、吳景茂、陳俊英、蔡鎮宇、馬志玲、馬維建、馬維辰、杜麗萍、侯西峰、呂泰榮、呂和霖、李明賢 (前國泰世華董事長、涉湮滅證據罪)、辜仲諒、辜仲、邱德馨、鄭深池、吳澧培。不起訴的有5人,分別是陳鎮慧、杜麗莊、江松溪、楊南平和吳錫顯,檢方認為他們涉案事證不足,予不起訴處分。
這是特偵組自去年偵辦扁案以來第四波結案、起訴,前三次分別在去年12月12日、今年5月5日及今年9月22日。
特偵組結案後,已達成內部共識─未來辦案將不會再繞著扁案打轉,「要偵辦其他案件」,至於外界仍有疑問的扁家子女是否涉貪,還會有一小波案情待結案,以便對外釋疑。
特偵組這次是以國泰世華保險室藏放12億元的金錢來源追查犯罪,對於協助扁家「處理」現金的對象是否犯罪,爭執多時,最後決定「從嚴」認定涉案者對洗錢犯罪的違法性認識,以及他們幫助洗錢的犯行,因此,國泰蔡家與元大馬家都有人中箭落馬。
比較特別的是,特偵組此次也以「豪宅洗錢」論述扁家如何藉置產將貪汙所得贓款漂白,有前高興昌監察人呂和霖等人被法辦。
陳水扁夫婦一審已被判處無期徒刑,扁也被羈押迄今,目前二審進入審理程序,如果台灣高等法院合議庭心證不變,應可維持扁、珍貪汙罪的最重量刑,因此,特偵組今天的起訴,沒有具體求刑,起訴案件只關乎司法正義能實踐多少以及貪扁涉案真相的積極發現。
據了解,特偵組自從去年聲押、起訴陳水扁之後,即接獲大量扁家在美國置產、投資大華超市的犯罪情資,檢方偵結扁案後,還得透過司法互助追查扁家的洗錢犯行。
起訴被告及罪名
陳水扁 •國泰金控合併世華銀行案: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嫌。貪污所得新台幣4億元,應追繳沒收。
•元大證券合併復華金控案: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嫌。與吳淑珍應論以共同正犯。其個人貪污所得1,000萬元,及與被告吳淑珍共同貪污所得2億元,均應追繳沒收。
•國泰世華銀行總行保管室相關款項洗錢案:係犯洗錢防制法第11條第1項之掩飾或隱匿因自己重大犯罪所得財物罪嫌。與被告吳淑珍應論以共同正犯。
馬永成 •國泰金控合併世華銀行案,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幫助陳水扁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
吳淑珍 •元大證券合併復華金控案: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嫌,被告吳淑珍雖不具公務員身分,但與具有公務員身分之被告陳水扁就前述貪污罪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與被告陳水扁共同貪污所得2億元,應追繳沒收。
•國泰世華銀行總行保管室相關款項洗錢案:係犯洗錢防制法第11條第1項之掩飾或隱匿因自己重大犯罪所得財物罪嫌,與被告陳水扁應論以共同正犯。
馬維辰 •元大證券併復華金控案,係犯刑法第342條之背信罪嫌。被告馬維辰雖未受土地銀行委任擔任派駐復華金控之股權代表,但與具有受土地銀行委任關係之吳杰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國泰世華銀行總行保管室相關款項洗錢案,均係犯洗錢防制法第11條第2項之掩飾、收受、搬運、寄藏他人因重大犯罪所得財物罪嫌。
•被告吳景茂、陳俊英請依證人保護法之規定諭知免除其刑之判決。
• 被告馬維建於查獲後主動提供相關銀行交易資料,使檢察官得以追查相關資金流向,請從輕量刑。
李明賢 •國泰世華銀行總行保管室相關款項洗錢案所為,係犯刑法第165條之湮滅、隱匿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罪嫌。被告李明賢於偵查中自白,請依法減輕其刑。
辜仲瑩.邱德馨
鄭深池.吳澧培
•國務機要費及龍潭購地弊案相關款項洗錢案,均係犯洗錢防制法第11條第2項之掩飾、收受、搬運、寄藏他人因重大犯罪所得財物罪嫌。
辜仲諒 紅火公司內線交易案,涉犯--
• 違反銀行法第125條之2第2項、第1項後段之銀行負責人或職員背信。
• 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2項、第1項第3款、第2款之董監事經理人背信、與不合營業常規交易罪嫌。
•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款掩飾隱匿自己重大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規定,應依第11條第1項處罰。
•違反修正前金融控股公司法第17條第3項向子公司交易對象收受不當利益規定,應依同法59條處罰。
• 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3款禁止相對委託、第7款間接影響價格之操縱行為規定、及同法第157條之1第1項第3款內線交易規定,分別應依同法第 171條第2項、第1項第1款處罰。前揭數罪因有法規競合及牽連犯之關係,應依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2項、第1項第1款,與違反銀行法第125條第 2條第2項、第1項後段銀行負責人或職員背信二罪,分論併罰。
• 犯罪所得美金3047萬餘元,應依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宣告沒收。
不起訴、簽結被告及罪名
陳鎮慧 國泰世華銀行總行保管室相關款項洗錢案,涉嫌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1條第2項之掩飾、收受、搬運、寄藏他人因重大犯罪所得財物罪嫌部分,因符合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2項之規定,予以不起訴處分。
杜麗莊.江松溪
楊南平.吳錫顯
國泰世華銀行總行保管室相關款項洗錢案與國務機要費及龍潭案相關款項洗錢案,涉嫌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1條第2項之掩飾、收受、搬運、寄藏他人因重大犯罪所得財物罪嫌部分,均因證據不足,予以不起訴處分。
林文淵 代為購買一品苑住宅部分,涉嫌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1條第2項之掩飾、收受、搬運、寄藏他人因重大犯罪所得財物罪嫌部分,因犯罪事證不明,予以簽結。
資料來源:最高法院檢察署網站
【2009/12/24 聯合晚報】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S1/5327358.shtml
扁案第四波偵結 企業「錢」進扁家免責?
前總統陳水扁涉及的洗錢案、二次金改弊案,最高檢特偵組最快今(24)日偵查終結,扁、珍可能被控不違背職務收賄罪,陳致中也涉及洗錢罪,但金控業者可能會沒有刑責。
扁案第四波起訴範圍,主要是針對企業「錢進扁家」及洗錢兩大區塊,在「錢進扁家」部分,扁家原存放在國泰世華銀行保險室的7.4億元流向,是這一波起訴重點;至於洗錢部分,包括吳淑珍胞兄吳景茂等人協助扁家7.4億搬到元大馬家私人金庫,以及馬家協助扁家洗錢5.7億到瑞士等,都將一併偵結。特偵組昨天已完成偵結書類,傍晚由檢察總長陳聰明核閱蓋章,最快今日公告。
據指出,扁任內涉嫌以政治獻金為藉口,涉嫌收取金控業者鉅款,總金額約有12億元,比對業者錢進扁家的時機,發現其中有部分疑為二次金改期間金融整併案的賄賂,檢方因此鎖定國泰、元大追查,發現2002年起,蔡家陸續錢進扁家5億元,多筆「政治獻金」送錢時機,與國泰併世華時程相近。
元大馬家則是用水果禮盒藏放2億元「進貢」扁珍,順利於2005年入主復華金,馬家雖然辯稱,當時只是希望「政府不要插手」才送錢,且認定為「政治獻金」,但檢方不採信。
據透露,特偵組傾向認定扁、珍觸犯貪污治罪條例當中的「不違背職務收賄罪」,但兩人已「債多不愁」;至於涉嫌行賄的部分金控業者,因現行法律不處罰,送錢雖有可議之處,卻可能躲過刑事追訴。
【2009/12/24 nownew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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