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10-13/經濟日報/C2版/市場脈動】結構債案 張平沼夫婦起訴
台北地檢署昨(12)日依違反證交法背信罪起訴張平沼及時任金鼎證董座的妻子陳淑珠、執行副總房冠寶三人。
金鼎證券(6012)發言人張慶隆表示,金鼎結構債交易是配合金管會「限期出清結構債」政策,並在金鼎投信與主管機關的充分溝通下所為,且金鼎投信已向金管會報備,絕無不法。
金鼎投信94年間處理85億元結構債,金鼎集團總裁張平沼為避免6億元虧損,涉嫌安排其家族所有之無資力的五家投信公司買斷,再由金鼎證以債券附賣回交易承作,造成金鼎證1億餘元損失。
另外,開發金控於95年間有併購金鼎證券意圖,陳淑珠為鞏固其經營權,不顧公司人員反對,由房冠寶故意誤引櫃買中心作業規章,增加附賣回交易融資額2.5億元給張家族的投信投資公司,套取資金後再由陳淑珠收購金鼎證股權,取得過半席次董事,再觸犯證交法背信罪。
台北地檢署認為,兩案犯意有別,建請法官分論併罰,也就是張妻陳淑珠及房冠寶共犯了兩個證交法背信罪。檢方並認定兩案犯罪所得金額均超過1億元,因此依證交法規定,每案均可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2,500萬元以上5億元以下罰金。
金鼎證大股東開發金控(2883)對此低調不予評論。
【2009-10-13 自由時報】張平沼喊冤:歷史共業 沒有獲利
金鼎集團總裁張平沼昨獲悉遭檢方起訴,強調結構債案是歷史共業,「不是只有我們一家的事」,且他與妻子陳淑珠、金鼎證執行副總房冠寶沒有得到一毛錢,也沒圖利任何人,檢方沒有證據卻起訴,「還有公道嗎?」
張平沼說,結構債案是歷史共業,「所有處理結構債的,每一家都犯罪,有的損失由金控母公司吸收,這也是損害到眾多的投資人,也犯法啊,沒有一家可以倖免,主管機關當年用行政命令,要人家處理結構債,現在卻把人家移送法辦,這樣合理嗎?」
張平沼不滿地說:「我張平沼有得到一毛錢嗎?陳淑珠有得到一毛錢嗎?房冠寶有得到一毛錢嗎?如果有,你就起訴,但有查到證據嗎?哪一點犯法?」
他強調:「我會面對這件案子,打官司,我是司法界出來的,相信司法還有一定的公道。」
金鼎證昨晚也發表緊急聲明,指稱該結構債交易,是配合金管會「限期出清結構債」政策,且金鼎投信已向金管會報備,絕無不法,金鼎證除已獲取六億元利息收入,金鼎投信更出具承諾書並簽署三方協議書,擔保負最終清償責任,兼顧金鼎證與金鼎投信受益人權益,符合主管機關指導原則,無第三人從中獲利,絕無觸犯任何犯罪可能。
【2009/10/12 中央社】金鼎證結構債案 張平沼夫婦遭訴
(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12日電)台北地檢署偵辦金鼎證結構債案,今天偵查終結。檢察官依違反證券交易法背信罪嫌,將前金鼎投信董事長張平沼、前金鼎證券董事長陳淑珠夫婦及金鼎證副總房冠寶起訴。
金管會所移送的結構債案件,北檢起訴的除金鼎證案外,還包括今年4月間偵結的元大結構債案,元大集團創辦人馬志玲、前元京證董事長杜麗莊夫婦分別遭求刑10年,目前正由台北地方法院審理中。
起訴書指出,張平沼在民國94年初時,將金鼎投信經理的債券型基金所持有的結構債出清,以避免基金規模過度膨脹而引發系統性風險。但因一次出清可能造成約新台幣6億元虧損,超出金鼎投信可承擔範圍,便指示經理人與房冠寶商議解決之道。
起訴書表示,張平沼隨後將金鼎投信所持有的結構債,以帳列成本賣斷給張平沼家族所持有的競遠、鴻揚、欣鴻、匯普與盛業5家投資公司,再由金鼎證全額承作附賣回交易,以避免自己持有的金鼎投信股權受到鉅額損失。
起訴書指出,當時擔任金鼎證董事長的陳淑珠,明知競遠等5家投資公司資力不足,且結構債面額85.6億元,但實際價值遠低於面額,仍然指示房冠寶全額承作附賣回交易,承作金額達86億9700餘萬元。
在94、95年間,競遠等投資公司無力支付利息,金鼎證仍指示債券部人員將到期的利息滾入本金,繼續展期承作附賣回交易,使金鼎證損失1億3700餘萬元。
起訴書表示,陳淑珠當時為反制開發金控爭奪金鼎證經營權,除安排旗下的崧嶺投資公司對外徵求委託書,並以競遠等5家投資公司以結構債增加附賣回交易融資額。不過,當時因競遠等投資公司資力不足,遭債券部主管反對。
但房冠寶不顧債券部的反對意見,仍堅持增加附賣回交易融資額2.5億元,套取資金由陳淑珠所掌控的聯昇公司出面收購金鼎證股票,以行使股東權利,讓95年5月2日的股東會順利取得5席董事,順利保住經營權。
【2009-10-13/聯合報/A10版/話題】金鼎證主管 代張喊冤
金鼎證券主管昨天為前董事長張平沼夫婦喊冤,強調結構債案全部都是配合金管會政策,交易過程中也獲得官方同意,絕無不法。
張平沼夫婦昨天謝絕媒體訪問,只透過金鼎證券發表「無罪聲明」。金鼎證主管指出,金鼎證承做這筆結構債RS交易(附賣回),完全配合金管會「限期出清」與「不損害基金受益人權益」兩大政策要求,不但沒違法,而金鼎證也因此賺進六億餘元利息。
金鼎證券主管說,金鼎投信也承諾負起清償責任,不會損及股東權益。
【2009-10-13 工商時報】金鼎證:並無不法
結構債案再審,台北地檢署以違反證券交易法之規定,將金鼎證(6012)創辦人張平沼總裁、前董事長陳淑珠及債券部副總房冠寶,以違反證券交易法起訴,金鼎證昨日重提聲明,強調一切配合法令,並無不法。
金鼎證強調,民國94年間金管會要求各家投信須將旗下基金所持結構債「限期出清」,且「不得損害基金受益人權益」。
金鼎投信為配合政策,經主管機關同意,將金鼎投信所持結構債出售予投資公司,再由投資公司以該結構債為擔保品,由金鼎證按市場慣例之擔保成數承作RS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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