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稿
民國94年間,金管會強力要求各家投信須將旗下基金所持結構債「限期出清」,且「不得損害基金受益人權益」。金鼎投信為配合政策,經主管機關同意,遂將金鼎投信所持結構債出售予投資公司,再由投資公司以該結構債為擔保品,由本公司按市場慣例之擔保成數承作RS交易。此交易本公司除已獲取6億元之利息收入外,尚持有結構債為擔保品,金鼎投信更是出具承諾書並簽署三方協議書,擔保金鼎投信負最終清償責任。此一交易,兼顧本公司與金鼎投信受益人權益,亦符合主管機關指導原則,且從無投資公司或任何第三人從中獲得利益,故絕無觸犯任何犯罪之可能。
詎料,台北地檢署竟在相關證據未完全調查清楚、事實尚未釐清之情形下,率將本公司創辦人張總裁、前董事長及債券部副總以違反證券交易法起訴,對此本公司深感遺憾。為免社會大眾對本案有所疑慮,本公司特別說明如下:
本案結構債交易係配合金管會「限期出清結構債」政策,是在金鼎投信與主管機關之充分溝通下所為,且金鼎投信已向金管會報備,絕無不法。
承作RS交易之授信審核與決策程序,向來採「交易標的重於對象」、「承作金額不低於九成配券」之原則,此為市場交易慣例,本公司承作該批結構債之RS交易未悖上述原則。期間縱有增加RS承作金額,在擔保品足夠情況下,亦無違法可言。本公司自承作RS交易以來,不但有債券可供擔保,更已獲6億元以上之利息收入,本公司股東權益絕未受侵害。
本案結構債交易過程符合主管機關「不得損及基金投資人」要求,交易過程未損及本公司利益、且投資公司亦未從中獲得任何不法利益。台北地檢署僅以涉及結構式債券,未考慮本案交易與其他起訴案件之交易模式不同、未審究RS交易係受主管機關高度要求下所為之背景事實,亦未瞭解RS交易擔保品價值認定之市場慣例,即先入為主認定涉嫌犯罪,率予起訴,彷彿與結構債有關者均需背負此原罪,本公司深感遺憾。
本公司自成立以來,創辦人張總裁與前董事長一向公私分明,以股東權益為念,兢業為公、坦蕩無私,對於司法未能洗冤澄清,本公司及相關同仁深感悲痛,亦盼望各界能瞭解─結構債係主管機關未能完整規劃配套措施所導致之歷史共業。惟本公司亦相信在清楚還原結構債處理背景後,法院必能釐清真相,還所有被告清白。
2009年10月12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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