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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9月22日 星期二

辜仲瑩遭追加起訴 金鼎證:靜待司法判決

辜仲瑩遭追加起訴 金鼎證:靜待司法判決

〔中央社〕因併購金鼎證券案遭起訴的開發金控前總經理辜仲瑩,今天遭檢方以違反證券交易法罪嫌追加起訴;金鼎證發言人張慶隆對此僅表示,金鼎證將靜待司法判決。

張慶隆表示,就他所知,辜仲瑩今天被檢方追加起訴,是檢方在偵辦開發金涉嫌非法併購金鼎證時另外發現的事證,而非金鼎證告發的事證,因此,金鼎證將靜待司法判決。

張慶隆說,開發金當初除收購金鼎證股份外,也收購環華證金股權。但環華證金是公開發行公司,開發金依法須採公開收購方式進行,且須向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報備,卻沒有報備,因此才遭檢方以違反證交法罪嫌起訴。

【2009/09/21 中央社】

開發金案 辜仲瑩遭追加起訴

〔中央社〕前開發金總經理辜仲瑩因併購金鼎證遭起訴背信等罪,目前正由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台北地檢署認為,辜仲瑩在收購金鼎證時,違反公開收購規定,今天再追加起訴他一項罪名。

台北地院審理辜仲瑩案訂28日開庭,台北地檢署公訴檢察官鄭深元今天依原有起訴卷證,認為還有一部分犯罪事實未起訴,據以追加起訴。

檢方追加起訴書指出,辜仲瑩民國94年間,得知金鼎證券將併購環華證券、遠東證券、以及第一證券公司,因而先後透過開發子公司,包括國際公司、大華證券、崧華投資公司、中信證券與神創投資公司取得環華證金公司股份的34.52%。

依據證券交易法規定,在50天內取得公開發行公司的股份達20%者,必須以公開方式收購,但檢方認為辜仲瑩在50天內,以私下收購方式取得環華證金股份,已違反證交法的公開收購,今天將他追加起訴。

台北地檢署偵辦開發金控併購金鼎證券涉違證券交易法等案,4月起訴辜仲瑩等11人。檢方認為辜仲瑩等人涉嫌掏空,造成開發金新台幣1億4489萬餘元損失。

檢方當時認為辜仲瑩涉犯內線交易及違反金融控股公司法,不法獲利超過新台幣1億元,已屬最輕本刑7年以上之罪,且身為公司負責人,可加重1/2;今天檢方再追加起訴,若日後法院採認檢方論罪,辜仲瑩恐將面臨10年以上重刑。

【2009/09/21 中央社】


辜仲瑩私購股權 追加起訴

開發金控(2883)前總經理辜仲瑩因主導併購金鼎證案,今年四月被依內線交易、背信等罪起訴,但台北地檢署公訴檢察官鄭深元發現,辜仲瑩另涉嫌指示所屬私下蒐購金鼎證股權,違反《證券交易法》明訂應「公開收購」的規定,昨天將他追加起訴。

掏空開發金逾1.4億

針對開發金前總經理辜仲瑩遭追加起訴,開發金表示,因辜仲瑩已離開經營團隊,無法代為回答。不過開發金表示,下周一辜仲瑩將會親自出庭。

台北地檢署原僅認定辜仲瑩指示執行副總吳春台、財務長邱德馨等人,先以子公司大量買入金鼎證券股票,等併購利多消息曝光後,再倒貨給開發金控,藉此套利並掏空開發金控一億四千多萬元,卻不知吳春台等人如何操作;但鄭深元認為,辜仲瑩指示所屬規避公開收購程序,私下取得金鼎證券超過三成股權,因此將他追加起訴。

【2009年09月22日蘋果日報】


違法收購環華證金 辜仲瑩追加起訴

前開發金總經理辜仲瑩在併購金鼎證前,透過旗下五家子公司,私下收購被金鼎證合併的環華證金股票超過發行總數的五分之一,違反證交法「公開收購股票」的規定,廿一日被台北地檢署追加起訴。

金鼎證券為反制開發金的「敵意併購」,在九十四年八月廿五日經董事會決議公告與環華證金、遠東證券、第一證券合併。

辜仲瑩與開發金執行副總吳春台、財務長邱德馨、法務長南怡君、資深副總黃偉佳等人得知後,為求順利合併金鼎證券,積極規畫在金鼎證券等四家公司合併前,先行取得環華證金、遠東證券、第一證券等公司股份。

開發金除由子公司中瑞創投先行投資第一證券及遠東證券外,九十四年十一月十八日,在五十日內,先以開發國際公司名義,與環華證金股東陸續預簽股份買賣合約,取得股份達百分之卅四點五二。

隨後,再以相隔超過五十日的方式,安排開發國際、大華證券、中信證券、崧華投資、神創投資等五家公司,與環華證金的股東另簽新買賣合約,以取代開發國際所簽立的買賣合約。

檢方認定,辜仲瑩與吳春台、黃偉佳等人,透過開發金旗下的開發國際、大華證券等五家子公司,於五十天內取得環華證金超過百分之廿的股份,卻未依法進行「公開收購」,已違反證交法四十三之一第三項規定,辜仲瑩與已起訴的吳春台、黃偉佳等人是共同正犯,依法予以追加起訴。

【2009-09-22 中國時報】


私自收購股權 辜仲瑩遭追加起訴

前開發金控總經理辜仲瑩併購「金鼎證」,涉嫌違反證交法內線交易罪、金控法背信罪遭起訴,另外台北地檢署認為,辜仲瑩私自收購股權,沒有向金管會報備,違反「公開收購」規定,涉嫌違反證交法,因此追加起訴辜仲瑩。

中華開發金控公司前總經理辜仲瑩等人,涉嫌主導開發金併購金鼎證券時,觸犯證交法加重內線交易罪、金控法五十七條違背職務罪等不法行為,造成開發金產生一億四千四百八十九萬元損失,日前遭台北地檢署起訴。檢察官除指控辜仲瑩等人違法外,也認為被告辜仲瑩等人,位居開發金要職,卻沒有職業道德及操守,竟不思為開發金全體股東謀取最大利益,藉用手段一方面使開發國際獲取暴利、一方面掏空開發金資產,犯案後又無悔意,建請法官從重量刑。

檢察官另外指控開發金控為求順利併購金鼎證券,由吳春台等八人,展開對遠東、第一、環華等可能與金鼎證券合併公司的股權,進行收購,過程中,卻規避證交法「強制公開收購」條款的規範。台北地檢署認為,辜仲瑩私自收購股權,沒有向金管會報備,違反「公開收購」規定,涉嫌違反證交法,因此追加起訴辜仲瑩。

【2009-09-21 中廣新聞/黃進恭】


金鼎證案 私購股權 違證交法 辜仲瑩追加起訴

台北地檢署偵辦開發金併購金鼎證案,今年四月依涉嫌內線交易等罪,起訴前開發金控總經理辜仲瑩等人,移審後檢方又發現,辜仲瑩等人為因應金鼎證「四合一」反制案,曾搶先私自收購原欲與金鼎證合併的環華證金三分之一股權,昨天追加起訴辜仲瑩違反證券交易法罪。

檢察官鄭深元認為,辜仲瑩違反證交法及之前起訴涉內線交易及金融控股公司法等罪嫌,犯意、罪名都不同,建請分論併罰。

辜仲瑩違反內線交易部分,最輕本刑七年,違反金融控股法部分,可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昨天追加起訴證交法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八十萬元以下罰金。

九十四年開發金規劃進行大華證、中信證和統一證「三合一」併購案破局後,辜仲瑩等人計畫改以金鼎證為轉投資目標,並以「短期投資」名義,透過開發國際低價收購金鼎證股票,待股價飆漲再「倒貨」給開發金。

金鼎證為反制開發金的「非協議併購策略」,決定和環華證金、遠東證、第一證等公司「四合一」合併,排除開發金奪取經營權,雙方爆發併購大戰。

開發金為因應金鼎證四合一方案,規劃先取得環華證金等公司股份,其中辜仲瑩等人在九十四年十一月十八日起五十天內,洽購環華證金股東股份,再以開發國際名義取得環華證金百分之卅四點五二,安排開發國際等五家公司為買受人。

檢方認為已違反證交法「任何人單獨或與他人於五十日內取得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達百分之廿者,應採公開方式為之」規定,追加起訴。

辜仲瑩強調,身為股東,他沒理由做出損害開發金的事,也沒做違法之事。廿八日將第二次開庭。

【2009-09-22/聯合報/A10版/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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