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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2月23日 星期一

二次金改 新聞整理 2009.1-2009.2

查二次金改 吳榮義、劉燈城應訊

為了解二次金改限時限量減半的合併過程是否違法,同時釐清扁家在金改過程中的角色,特偵組上午以證人身分,傳喚前行政院副院長吳榮義、前財政部長林全,以及前國庫署長、現任合作金庫董事長的劉燈城三人,其中吳榮義是扁二次金改時行政院的專案小組召集人,林全則是執行二次金改的關鍵人物。

特偵組在掌握金控及企業協助扁家洗錢的犯罪事證後,已從洗錢案的範圍朝二方金改的核心進行偵辦,據了解,特偵組明天也將繼續傳喚扁執政時期的財經官員進行調查。

在二次金改期間擔任財政部長的林全,因關鍵角色上午再度被約談,不過,截至中午為止,林全並未現身特偵組,也未請假。而當時擔任二次金改專案小組召集人的前行政院副院長吳榮義也再傳喚之列,至於合作金庫董事長劉燈城,據了解,特偵組希望藉由劉燈城的專業,協助釐清金改過程相關疑點。

據了解,特偵組經過近一個月仔細研析行政院二次金改檢討報告,以及對涉案金控的蒐證,為釐清二次金改政策的執行疑問,及與金控間是否產生犯罪對價,決定對弊案而非金控公司進行調查。

據悉,政院二次金改檢討報告點名的開發金併購金鼎證案、開發金經營權爭奪案、中信金插旗兆豐金案、台新金入主彰銀案,以及華南金控董監改選等案,都是特偵組調查的重點。

據調查,前財長林全之前被特偵組約談時,曾透露陳水扁介入關說金融人事案,安排陳敏薰出任大華證券董事長,但最後他只讓她出任101董座,以及要求安排耐斯集團副總裁陳鏡仁出任開發金民股董事,顯示陳水扁主導金改並插手人事,由於吳淑珍第二度給特偵組的陳報狀中,正好也出現相關金控業人士錢進扁家的情況,目前正就可能涉及的弊案,蒐集相關對價關係。
【2009/02/19 聯合晚報】



名家觀點》二次金改善後 分級處理
近日有立法委員提出二次金改善後特別條例,筆者基本上支持二次金改善後處理的必要性與迫切性,至於處理方式與處理機關等問題,有待各方專家儘速討論。

媒體報導金管會對於該立委提案反彈甚大,不知主管單位係針對草案中的處理方式、認定標準或發動條件,或係對立委主張成立類似仿319真調會的善後小組而反彈。如果是針對前者,更應儘速邀集專家學者討論相關議題,如有必要修法則儘速為之;若無修法必要、但有進行個案裁處必要者,亦應從速進行。否則,不僅遲來的正義不是正義,主管機關也不應漠視市場受到更大的傷害。

就法言法,二次金改的善後程序絕對是困難的工程,卻是不得不做的工程。首先,該委員提案主張以「回復原狀」為優先處理方式,筆者認為有法律上的爭議,有待商榷。按民法所重者在於處理當事人間違約或侵權後的事後救濟,故基本上可以回復原狀為原則,以損害賠償為例外。

然而,財經法與民法有相當的差異性,其帶有行政法的濃厚色彩。例如主管機關的事前監督權,即在於事前防免損害或違法行為的擴大或繼續,而以二次金改所涉的爭議為例,欲將已實質合併的金融機構拆解回復原狀,有其事實上的不可行之處,理由如股東已大幅度變動及財產業務已高度混同,難以執行拆解程序,回復原狀有其困難,損害賠償更是不易於計算。況且,單純民事法律,基本上是處理少數當事人間的糾紛,財經法律通常牽涉數量龐大的投資人或債權人,公共利益的兼顧自為主管機關必須考量的因素之一。因此,欲以民法原則處理財經法律的違法或不當行為,有其不足之處。

既然民事法律原則有其不足之處,從速處理二次金改的相關爭議,即應從財經法律及金融監督的立場討論。在善後手段的選擇方面,必須回歸基本的法律原則,亦即憲法對人民財產權的保護、比例原則的兼顧、社會公義的保護等,一併考慮後再為決定。自我國現行金控法分級管制的政策以觀,包括限期命其處分持股、限制表決權的行使、經理人或經營者適格性的監督及解職權限等,均含有分級管制意義。

以涉入二次金改的數個個案而言,如果已經完成實質合併者,則回復原狀的拆解與損害賠償均有其困難,故似僅能以進行經營者適格性的監督或予以解職來處理;對於尚未完成實質合併的個案或仍持續進行中個案,可考慮方法包括:命限期處分持股與暫時剝奪其表決權,均有其必要性與適當性;手段的選擇必須兼顧各方利益,例如命限期處分持股可能使股價產生大幅波動,對受處分的相對人與被併購的金融機構,甚至對於市場廣大投資大眾,均有不利影響。因此,暫時的限制或剝奪涉及以不當手段取得股權的表決權利,不僅不會使利害關係人再次受到損害,亦可防免未來損害擴大,並避免陷於回復原狀事實不能的困境。

此種權限即為行政機關應妥善行使其行政裁量權的理由。首先,可以免除取得股權的金控公司須立即處分其股權,雖暫時限制其表決權,仍具有股東身分及表決權以外的股東權,尤其盈餘分配等財務性質的股東權均未受影響,不至於使其受有財務上的不利益。其次,亦可使取得股權的金控公司,有再進一步思考是否繼續進行實質合併的必要性,尤其在財務上與企業倫理等方面的考量,且因係受主管機關的裁處限制表決權而無法進行實質合併,亦不至於因此而受到其自己股東質疑,而有謀求事緩則圓的正面效果。

最後,我國現行的金控法採取分級管制的理論,針對各種不同的狀況進行差異化管理與不同密度的行政監督,此種理論也可以引為處理二次金改善後的手段選擇,亦即針對不同的違法或不當手段,以不同的處理方法解決,兼顧比例原則與社會公義的實現。
【經濟日報╱江朝國(台北大學法律學院教授) 】
【2009/02/20 經濟日報】


二次金改/匯扁家千萬元 陳敏薰改列被告
特偵組偵辦扁家二次金改弊案,查出前台北101董事長為了爭奪開發金控經營權,曾經間接匯給扁家1000萬元,19日將她列為行賄罪被告,便得最美麗的董座變成「最美麗的被告」。

據了解,特偵組發現二次金改時,陳敏薰為了與辜仲瑩爭奪開發金控經營權,不但多次進出官邸,還匯了1000萬元給扁家,雖然後來辜仲瑩勝出了,但當時前總統陳水扁曾經打電話給時任財政部長林全,說要讓陳敏薰擔任大華證券董事長,最後陳敏薰擔任101董座,因此特偵組也認為這1000萬元是用來行賄,將陳敏薰以行賄罪改列被告,而陳敏薰也是第一個以行賄罪列被告的企業主。

17日即曾傳出陳敏薰因洗錢案由證人改列為他字案被告,當時特偵組發言人陳雲南特別予以否認,表示陳敏薰還是證人身分。據平面媒體報導,特偵組在春節期間整理「二次金改」案情時,認為陳敏薰匯款扁家動機並不單純,陳敏薰必須向檢方說明匯款扁家與獲得台北101董事長職務有沒有對價關係。如果再傳訊陳敏薰到案,將對她涉案情節進行偵訊,如果為了顧及她委任律師的權利;法界人士研判,檢方可能進而將陳敏薰簽分為他字案被告。

據報導,目前除了前中信金控副董事長辜仲諒因「紅火」案確定是偵字案被告,其餘都是他字案被告,包括前兆豐金控董事長鄭深池、開發金控總經理辜仲瑩、財務長邱德馨、元大金控總經理馬維建、元大金控營運長馬維辰與前中鋼董事長林文淵等。
【2009/02/19 nownews.com】


劉兆玄:二次金改 持續整併
財政部昨(17)日向行政院報告公股管理情況,劉兆玄在會中指示,二次金改不能因噎廢食,該做的還是要做,推動整併的方向不變。這是行政院在日前提出二次金改檢討報告之後,首次明確表態政策方向。
劉兆玄並指示應由公股銀行主動發動併購,將視個案進行改革。財政部長李述德轉述,公股銀行不去主動併購的話,就會被併。

另外,為因應財政困窘,行政院已決定強化公股管理,以充裕國庫,將透過主導公股董事長、總經理派任,尤其是具主導權的13家公股事業,提升公股事業經營積效,讓公股「賺錢」。

李述德昨天率幕僚向行政院長劉兆玄簡報「強化公股管理方案」,劉兆玄在聽取簡報後,做出以上的政策指示。

先前行政院提出二次金改檢討報告,加上二次金改牽扯出諸多弊端,外界質疑二次金改是否要繼續推動。劉兆玄的談話顯示,金融機構合併的方向不變。

根據財政部昨天提出的報告,目前財政部管理的直接投資事業有18家,間接投資有37家,合計55家。其中直接投資部分,具主導權的有13家,具主導權的定義是「董事過半或派任董事長」,不同於過去的「董事過半」。

國庫署長黃定方說,最近幾年公股繳交國庫的盈餘約200億元,未來能若提升經營效能,應可提高繳庫盈餘,財政部希望今年繳庫盈餘可高於往年的200億元,25日會找九大公股行庫開會討論如何提升經營效能。

為了提升公股管理效能,財政部也將逐一清理收回股權多的機構,520以來,已有四家「收復失土」,包括台北101大樓、彰化銀行、台灣金聯及台灣金服。之前指派董事長、總經理的法人都是民股,現在已改為由公股指派。

財政部官員表示,過去這些公股直接或間接投資的事業,因各家事業持股分散,如每一家只有5%,過於分散沒人管,以後財政部都要逐一清理,統合納入管理。

李述德說,以後股權多的都要回收管理。至於股權多少才算多,要視股權結構而定。
【2009/02/18 經濟日報】


治二次金改 學者立委籲速立法
二次金改影響金融秩序,善後問題也棘手,學者及立委今天呼籲速立法通過「二次金改善後條例」,對於惡意合併的企業及經營者,應盡速對其停職及停止投票權,以免損害擴大。

立委邱毅、謝國樑與台灣競爭力論壇,今天共同舉辦「政府應如補救二次金改後受周之金融機構」公聴會,邀請金融機構彰化銀行、金鼎證券、兆豐金控及合作金庫代表、政府主管機關金管會銀行局、證期局,財政部國庫署及法務部檢察司等單位,多位學者出席,共同對制定善後條例提供意見。

台灣競爭力論壇副秘書長謝明輝提出的草案版本,對於主管機關主張仍由金管會負責。但是邱毅的版本,認為應在行政院另成立專案小組主管,以避免金管會常與業者往來的利益迴避問題。

在不當取得經營權及利益方面,政府應何時啟動機制強制其「回復原狀」,包括經營者去職,禁止併購、交易等,出席者有不同見解。邱毅希望只要起訴就啟動,謝國樑則是一審判決有罪時;淡江大學財金系主任聶建中更建議,只要涉入時就應停止經營權和表決權,因為「亡羊補牢,只剩下空牢」,損害已經造成,如何回復原狀?但政府單位較保守態度,銀行局主秘邱淑貞認為應依法行政,三審定讞之後才能處分。

邱毅對二次金改弊端叢生表示要妥善善後,他對金管會主委多由業界銀行或金控董事長轉任,懷疑無法對違規者處置,因此主張由行政院成立專案小組。

他說,過去中信插旗兆豐金、台新併彰銀,甚至元大馬家、國泰金等,政府機關的處置都綁手綁腳,現任金管會主委陳沖又曾擔任中信證券董事長及永豐金控董事長,基於利益迴避原則,由行政院來負責較佳。

對於二次金改的經驗,彰化銀行產業公會理事曹炳坤一句「台新一進來,彰銀民不聊生」,一年就讓彰銀員工離職超過一千人。他說,二次金改是惡法,比貪污、殺人更可怕。

金鼎證券法務長王乃民指出,二次金改兩年,就出現多件弊案,而且都是惡意、不法的併購,因此對於善後條例,建議要強化預防,只要被調查,應立即啟動機制,以免損害擴大。
【2009-02-10台灣醒報 】


二次金改公聽會 金管會成箭靶
立委邱毅10日舉行二次金改善後特別條例草案公聽會,會中未表態支持訂定條例的金管會,成為箭靶,邱毅並表示,未來善後處理應由行政院主導,不宜由金管會主導。

台灣競爭力論壇10日也提出善後條例版本,負責善後的單位則是金管會,邱毅表示,因金管會主委曾來自業界,為避免可能的利益衝突問題,他認為善後處理應由行政院負責。

對於銀行局主祕邱淑貞表示,開發金併購金鼎證案違法證據不明確,不像中信金插旗兆豐金案,因此處理不同,邱毅也不以為然的表示,證據明確與否的行政裁量太大,他認為其間的玄機很大,這也是為何要訂定條例的原因,不能由金管會決定善後的原因。

邱淑貞最後則表示,各界對金管會的指教,她會虛心接受,但她仍要澄清,敵意併購跟違法併購並不同,不一定能劃上等號。
【2009/02/10 經濟日報】


二次金改/金融道德淪喪? 邱毅提「善後特別條例草案」
有鑒於「二次金改」引發眾多爭議,國民黨立委邱毅今(9)日上午正式提出「二次金改善後特別條例草案」,草案中明定行政院「二次金改善後處理小組」權責工作、不當取得的相關責任處分、不當取得股權的善後處理方式,並列舉涉及二次金改的金控公司、金融機購違法或不當併購的情形等。

邱毅強調,除了關注涉及二次金改弊端的金融界人士須負擔哪些法律刑責,外界更關心的是過去在扁政府主導之下,以不法方式進行金融交易所造成的社會損失,政府該如何善後、救濟、處理。

邱毅表示,由於政府缺法善後工作的法源依據,即便政院已提出「二次金改檢討報告」,但後續卻無以為繼,且監察院的檢討小組也會面臨缺乏法源的窘境,因此,他才會在此時提出「二次金改善後特別條例草案」,若此草案順利通過,政院就必須依法成立「二次金改善後處理小組」,並擔任權責單位。

除了列舉涉及二次金改的金控公司、金融機購違法或不當併購的情形,草案中還明訂「金融控股公司違法或不當取得被併購公司的股份,經金管會移送檢調單位者或經檢調單位起訴者,二次金改善後處理小組應即採取的作為」,包括:「命金控公司或金融機構涉案的高階經理人應立即解任」、「命令金控公司或金融機構限期處份被併購公司股份,且其金控關係企業或關係人不得買進相關股份」等。

邱毅並強調,過去幾年透過賄賂、走後門等行為取得的不當、不法金融利益應該要還諸社會,他希望藉由此草案,重建台灣的金融秩序、重塑台灣的金融倫理。
【2009/02/09 nownews.com】


邱毅提二次金改善後案 經起訴者釋出股權
有鑑二次金改問題重重,國民黨籍立委邱毅擬具「二次金改善後特別條例草案」,規定涉不法或不當的金融併購,經檢調單位起訴者,得要求併購者賣出股權或解任高階經理人。

邱毅今天在立法院舉行記者會指出,行政院二次金改檢討小組日前提出的報告中指出二次金改政策執行過程中有「限時限量的不當手段扭曲金融整併」、「公股管理及金融監理積極度不足」等不合理現象,導致許多金融併購案嚴重失序;因此,政府有必要訂定特別條例予以善後。

邱毅表示,草案中以「起訴」作為啟動善後的時點,屆時行政院善後專責小組,可視不同個案輕重緩急,做不同處理;例如特偵組若起訴相關人員,專責小組就應要求暫停所有的非合意併購,一審判有罪時,再進一步要求釋出股權。

邱毅說,善後方式有很多,包括解任高階經理人等方式,不一定是一開始就要求併購者賣掉股權;草案也明訂,併購程序違反法律或有重大明顯瑕疵者,併購與被併的金融機構有經營決策者,應負連帶責任,董監事人也應立即解任。

此外,邱毅指出,草案明訂整頓二次金改政策執行衍生的金融併購弊端,曾被行政院列入調查對象的開發金併購金鼎證、台新金併購彰銀及中信金插旗兆豐金等案,可能是較受影響的案件。
【2009/02/09中央社】


邱毅:二次金改善後 起訴就啟動
提出條例草案 一旦立法 多家捲入金控恐被迫吐出持股或更換負責人

立委邱毅提出「二次金改善後特別條例」草案,明訂涉不法或不當的金融併購,經檢調單位起訴或金管會移送檢調者,行政院成立的專責小組就應啟動善後,視不同情節,要求併購者賣出股權,或解任高階經理人。

依據該草案,在善後期間,併購者持有的股份將不具表決權。一旦完成立法,多家捲入併購爭議的金控,可能被迫吐出持股或更換負責人,衝擊其經營階層及金融版圖。

草案明訂整頓二次金改政策執行衍生的金融併購弊端,曾被行政院列入調查對象的開發金併購金鼎證、台新金併購彰銀及中信金插旗兆豐金等案,被視為較可能受影響的案件。對於邱毅的提案,行政院高層不願表態,表示看到草案再說。

邱毅上周已完成草案,對於啟動善後的認定門檻,邱毅說,他曾在「一審判決」與「起訴」之間猶豫,但擔心等到一審判決才啟動善後機制的時機點太晚,將讓條例草案形同具文,最後決定以起訴作為啟動善後的時點。

屆時行政院的善後專責小組,可視不同個案輕重緩急,做不同處理,例如特偵組若起訴相關人員,專責小組就應要求暫停所有的非合意併購,一審判有罪時,再進一步要求吐出股權。

邱毅說,善後方式有很多,有解任高階經理人解任,也要求回復,不一定是一開始就要求賣掉股權。邱毅表示,他會要求逕付二讀,因行政院調查報告已出來,3月底特偵組有關二次金改也將偵結,加上6月又有金融機構要改選,有必要趕快進行相關善後。

草案中明訂多項不法或不當金融併購態樣,如提供不法利益給具有決策權者,邱毅說,若有金融機構負責人送錢給前總統陳水扁,就算是不法的併購態樣。

草案也明訂,併購程序違反法律或有重大明顯瑕疵者,併購與被併的金融機構有經營決策者,應負連帶責任,董監事人也應立即解任。
【2009-02-09/經濟日報/A2版/要聞】


政府應為二次金改的善後未雨綢繆
行政院日前公布了二次金改的調查報告,財政部長李述德並做了一些口頭補充,內容雖確定了二次金改的確存在不少缺失,但真正社會大眾關心的諸多疑點,譬如:究竟那幾家金融業者涉案、那些官商如何勾結、犯罪的手法與範圍,乃至政府未來善後與整個金融產業的改革方向,卻模糊其詞、語焉不詳乃至毫無交代。我們認為,基於犯罪偵查不公開原則,政府對二次金改涉及的弊端或許不能揭露,但為避免臨事慌張多所遺漏,金融產業如何整頓、二次金改創傷如何復建,卻不能不預先規畫、未雨綢繆。

對於二次金改的疑竇與缺失,其實學者專家與輿論,在二次金改敲定與推動伊始,即一再指陳其不合學理與常識,所以日前行政院調查報告強調「限時限家」不妥,其實早在外界質疑與批評之內。但為何要「限時限家」,也就是製造不肖商人可以介入、不肖政府官員可以上下其手的空間,調查報告卻未置一言。坦然言,民營化是世界潮流,也是我國長期以來的基本政策,將政府企業或持有股權合法、合理移轉至民間,即使是金融產業,也應該依據事先規畫程序進行,充其量政府只能保留一家規模特大、經營健全的公營行庫,做為調節金融、推動特定政策及代表國家的籌碼。

然而,支持民營化並不代表我們可以忍受政府隨意處置公營金融機構或政府股權,更不代表我們可以接受政府將公股及其背後的利益變相移轉予民間,因此,二次金改的弊端,包括可能的官商勾結違法獨厚特定對象、政府高層收受好處將公股銀行股份及經營權順水推舟出讓特定財團,乃至原本不屬公權力管轄範圍的民間金融機構進行併購,但行政部門故意刁難或假借給予方便藉機訛詐不法利益等,我們都認為司法、監察部門應追查到底,對所有違法失職的政府官員追究應得法律、行政責任。

至於二次金改弊端中的民間企業及業者,我們認為司法部門應就其犯意、行為與犯罪後態度決定其承擔法律責任,並對其涉嫌圖利的所得做一個完善的處置。具體而言,某些金融業者利用不當的官商關係,或主動發動併購或被動接受政府指定的任務,只要涉及不法,我們認為都應該繩之以法。當然,如果獲利商人是以行賄手段要求政府官員違背職務促成併購事宜,即應論以行賄罪責,即使屬於不違背職務的「送禮」行為,雖然刑事法規不易定其應有罪責,但其「所得」,包括現金、股權收入及擴張金融版圖等不法利益,都應該認定是犯罪所得而由司法部門介入究責與清理。就此層面而言,即不能不論二次金改的財務與經營權善後問題。

對於二次金改過程與結果涉及犯罪行為的處置,我們認為現有的刑事與民事法令當然是最主要的審判與後續事宜處理依據。但必須指出,如果涉案的金融業,尤其是被不肖官商當做權錢交易對象的被併購行庫或股權,屬於或管領有規模龐大、轉投資的子公司與孫公司繁多的金融與非金融事業,當初一個二次金改決策,即可能造成無法依民事基本法理「回復原狀」,公平、合理收拾善後的後果。舉例言,公家權益被不肖金融業者不法併購後,除了形式上版圖變更外,不肖商人更可能據之推展事業、進行投資、參與交易,如此枝繁葉茂的發展後,不但原有版圖疆域消失,公家與民間的權利義務更是混淆、糾纏不清,如此的後果,豈是一切單純思維與行為的前人所能想像,當然更無法用一個「回復原狀」簡單法理處理。比照東西德合併,或者民進黨追究國民黨不當黨產採取訂定特別法,應當是一個務實可行的建議,目前已有藍營立委提出研擬「二次金改善後特別條例」構想,值得朝野參考。

因為二次金改一個錯誤決策,不但國內金融事業版圖與資產發生不當增減、突變與扭曲,民眾對公權力、商人的印象也有很大的改變,我們希望馬政府未雨綢繆,研議妥適的善後措施以追究不法、伸張正義、平息民怨。
【2009-01-18 工商時報 】


二次金改檢討報告太過避重就輕
行政院日前公布二次金改調查報告,指出其中若干缺失。但是細觀其內容,卻又是重點不明、語焉不詳。有關二次金改,報告書中僅粗略提及「限時限家」之弊;這幾乎是過去數年媒體出現上千次的字眼,現在再次呈現,並無新意。有關政務官責任,由於二次金改是財政部、金管會等部會接力完成,而行政院財經副院長職司督導,捅出這麼大樓子,這些人當然也難辭其咎。綜合而言,這份報告內容似乎沒有超過各大媒體歷年來之輿論,卻對於後續處理、積極作為著墨甚少,令人失望。

先就「問題檢討」來看:金改報告將已然浮現之諸多弊端歸咎於限時限量,似乎並未看到問題全貌。限時限量只是讓財團買家更有利、讓公股賣家更急於脫手,進而讓官方獲得的經營權出售溢價減少;但限時限量政策卻未必會產生金控業者大規模行賄官府的流弊。讀者試想,如果台灣的私營金控公司分別由張忠謀、施振榮、鄭崇華等幾位社會形象良好的企業家經營,即使社會出現了限時限家的金融併購機會,這些企業家會行賄扁珍嗎?會搬現金去官邸嗎?會包六百萬結婚禮金進貢嗎?

更何況,金控老闆用以行賄的數億鉅款,大都是公司出帳或以內線交易慷公司之慨;這種背信詐欺的勾當,又哪裡是公司治理上軌道的台積電、宏碁等公司做得出來的?簡言之,二次金改之所以有今天的貪汙、行賄弊端,最重要的因素之一,就是台灣金融機構多為家族企業,其公司形同帝制、治理封閉、監控無力、專業淪喪。在這種情況下推動二次金改,就如同是請竹聯幫與天道盟來標購公共工程,沒有貪汙舞弊才是新聞。

次就「改進方向」而言,檢討報告中只對公股管理與金融監理提出「強化」、「防制」、「推動」等,卻未對如何收拾局面、如何回復社會正義有所著墨。以開發金併金鼎證券為例,金改報告中提到假外資問題、發動適格性問題、五十天交割日計算問題等,每一樁都是爭議,而且若干弊端業經調查局移送地檢署偵辦多時。這些弊端只要一件成立,就足以改變開發金所持金鼎證股份之合法性。眼看金鼎證股東大會行將於今年六月召開,難道行政當局什麼事都不做,只打算船到橋頭自然直嗎?行政當局一定了解,前述爭議問題未必需等待司法判決,而司法裁判也未必能幫金管會的行政裁量解套。

除金鼎證券,類似的經營權正當性爭議還包括台新併彰銀、開發金經營權爭奪、國票金、華南金等。台灣人民期待的二次金改檢討,是要讓那些靠行賄、走後門、洗錢、進貢而取得公股與國產的,吐出他們的不當得利;人民絕不會坐視政府放任不管。以金鼎證券案為例,行政院副院長與金管會主委都曾在私人金融機構任要職,與若干涉案財團老闆也都熟識。金鼎證券的經理人一定會用放大鏡、望遠鏡在旁檢視行政院的後續處理。金改報告可以閃躲,但未來的處置財金當局卻無從閃躲。

此外,台灣人民一定也想要認真追究官員的責任。就行政責任,官員任內平白無故把國家數兆資產散盡,需要監察院依據公務人員的職責倫理予以追究。就司法責任,每一項罪名都需要司法檢察機關依據犯意、程序、對價等證據,追個水落石出。許多二次金改的弊案都已移送檢調多時,但以葉盛茂與官邸的關係來看,我們對當年調查局的調查也難存信心。法務部恐怕有必要督導調查局重新補做偵查、檢視移送內容是否避重就輕。我們也希望調查此案的北檢檢察官能夠加緊腳步偵辦,務必在最短期間內給台灣人民一個回復社會正義的交代。

最後,我們也希望總統府將當年經濟顧問小組及國安會諮詢委員準備的會議背景全找出來,看看當年扁在一次會議後倉促拍板定案這麼重大的事,究竟有沒有詭異內幕。當年,一個體制外的諮詢會議闖下了滔天大禍,看看今日總統府財經小組對遺贈稅、主權基金、十號公報的一系列荒誕決議,總統府也有未雨綢繆的必要。
【2009-01-16 中國時報 中時社論】


金鼎證 質疑併購案違法
行政院完成二次金改檢討報告,開發金併購金鼎證券案被列為爭議案件,金鼎證券高層向藍營人士抱怨併購案當實有政治力介入,金管會、司法單位,應發揮公權力,停止併購案進行。併購案有前總統府人士介入、調查局疑似吃案、司法偵辦緩慢等3項疑點。

金鼎證券高層表示,2005年度開發金用假外資先行購買金鼎證券股分,涉及內線交易,這家外資在台公司的高層主管,就是前總統陳水扁時代的一位陳姓高層幕僚擔任。這是否涉及前總統府高層在二次金改中,與辜家有不當利益輸送,陳姓幕僚就是擔任中間人角色,最後安插職務,作為報酬,府方也默許開發金併購金鼎證,政治力介入十分明顯。

這位高層說,開發金併購金鼎案在調查局調查長達數年,直到2007年2月及2008年1月才移送北檢,時任調查局長的正是涉及前第一家庭洗錢案吃案的葉盛茂,他懷疑葉盛茂涉及隱匿案情,才會讓本案調查多時,金鼎證希望檢調重新調查,還原事實真相。

金鼎證券高層說,開發金併金鼎案涉及內線交易,與中信集團涉及的另一紅火案,如出一轍,本案進入司法程序後,卻沒有任何動靜,審理本案的司法官曾經審理其他金融不法案件,採取的風格完全不同,引發外界許多猜疑,是否又有政治力介入?司法單位不應坐視違法併購,破壞公平機制。

金鼎高層表示,本次違法併購應該立刻停止,司法單位應加快調查腳步,儘速偵結起訴。政府金管單位應對於違法取得的股權釋出,配合金控法修正,確實執行。
【2009-01-12世界日報】


金管會檢討收購辦法 敵意併購 藏不住啦
二次金改爭議引發外界對敵意併購的討論,在行政院指示下,金管會將檢討公開收購辦法。50天內取得公開發行公司股權達20%,須公開收購,且未來邀約等預定行為都算入50天起算,以免業者刻意規避,此舉將也讓敵意併購更易現形。

行政院上周公布二次金改調查報告,在法制面的改善,行政院二次金改專案小組決議,由金管會研議證交法對於公開收購的構成要件明確性,包括有關收購期間、預定等構成要件可再檢討。金管會官員表示,根據證交法第43條之1第3項及公開收購辦法第11條規定,任何人單獨或與他人共同「預定」在50日內,取得公開發行公司股份20%以上者,應強制採取公開收購方式。

金管會認為,所謂的「預定」,範圍相當廣,包括已有邀約行為要取得股票,或安排意圖時,即使股票尚未完成交割,也應起算50日的期間。

當初開發金併購金鼎證券案過程中,開發金旗下開發國際收購環華證金股票,金管會金檢發現,開發國際在94年11月到12月期間,就疑與賣方約定買賣環華證金股票,計劃買進的股票達20%,之後再安排交割,此舉已違反證交法及公開收購辦法規定,因此金管會將此案移送檢調,目前由檢調單位調查中。

由於50天的起算,究竟以預定或實質交割,還有預定的範圍如何明確界定,金管會官員表示,公開收購規定主要目的是在保障小股東,讓所有的應賣人都有相同的機會,而不是只有大股東。因此,有關50天的起算,會以範圍較大的「預定」購買起算,並更加明確化,不會以交割為認定。
【2009-01-12/經濟日報/A14版/金融】


政院報告二次金改 檢討林全等官員
行政院昨晚公布「二次金改檢討小組」報告,強調其中疑點很多,卻未公布行政懲處名單。財政部長李述德強調,從整個二次金改的公文「白紙黑字」中,並無發現任何官員違法和行政疏失,「懲處名單還要待檢調單位和監察院去處裡。」
但據悉,行政院移送檢調和監察院的報告中,確實提及涉有行政疏失的政務官人名,包括行政院當時金改推動小組決策成員,明列行政院副院長、財政部長及金管會主委等應負行政責任,也就是當時任職的吳榮義、林全和龔照勝等人。

報告公布:八大疑案 三大疑點
行政院昨晚宣布二次金改中的公股股權管理四大疑案:一是彰銀辦理私募發行特別股案;二是兆豐金控九五年度董監改選案;三是中華開發金控九六年董監改選案;四是華南金控九六年度董監改選案。

有關金融監理的四大疑案,則為:一、中華開發金控轉投資金鼎證券案;二、中信金控插旗轉投資兆豐金控案;三、台新金控轉投資彰化銀行之核准及財務監理案;四、中華開發金控經營權爭議案。

調查小組也指出三大疑點:第一、彰銀辦理私募發行特別股招標過程;第二、修正金控轉投資規定;第三、公股管理及金融監理積極度不足,包括「具公股的金控董監改選、公股股權管理碟槽輿論質疑、監理法規修正解釋、財務結構監理」四項。

主要關鍵:扁宣示限時限量完成
行政院認定,二次金改的主要關鍵,是陳水扁在總統府經顧問小組會議中宣示「限時限量完成金融機構整併」,但行政部門因配合而急促不周延,扭曲了整併提升競爭力的政策。

行政院長劉兆玄去年八月十九日要求成立「二次金改檢討小組」,由行政院副院長邱正雄擔任召集人,政務委員朱雲鵬、法務部長王清峰、央行總裁彭淮南、經建會主委陳添枝、李述德、陳樹、現任金管會主委陳沖共同檢討。

李述德指出,這些疑慮造成現在外面風風雨雨,急促的行政行為也是檢調和監察院調查主因,包括其中衍生關於公股股權的管理問題,例如董監事職位、董事長總經理人選問題,公股銀行的管理不夠積極等。

李述德說,財政部管理公股銀行,必須符合三大原則:一是程序正義,股權移轉應公開透明,實體合法股權移轉,不能模糊不清造成兩方面爭議;二是符合市場機制因事置宜;三是財政部所管公股銀行的強度,必須更符合實際需要。
【2009-01-10 中時電子報】


政院:二次金改有疑點 政務責任送檢調查
〔中央社〕行政院今晚召開二次金改檢討報告記者會,財政部長李述德表示,包括兆豐金控董監改選、中信金插旗兆豐金等案有疑點,當時決策的政務人員是否有責任已移送檢調調查。

二次金改是民國93年10月由前總統陳水扁宣示「限時限量」完成金融機構整併,去年新政府上任後,在8月成立「二次金改檢討小組」,由副院長邱正雄擔任召集人進行檢討,今晚公布包括公股股權管理及金融監理法規二部分檢討報告,由李述德及金管會主委陳沖說明。

在公股股權管理方面,李述德表示,包括彰銀辦理私募發行特別股案、兆豐金控95年度董監改選案、中華開發金控96年度董監改選及華南金控96年度董監改選案等4案有疑點。

李述德說明,金改的政策沒有錯,問題是在執行面,且有爭議的案件顯示限時限量的不當手段易扭曲整併提升競爭力政策目的、及產生不週延的行政行為,導致社會有負面觀感,因此未來公股管理要持「程序正義」、「因事制宜推動」及「強化公股管理」進行。

至於在金融監理方面,陳沖表示包括有中華開發金控轉投資金鼎證券案、中信金控插旗轉投資兆豐金控案、台新金控轉投資彰化銀行之核准及財務監理案、中華開發金控經營權爭議案等4案。

李述德表示,未來新政府推動金融整併將尊重市場機制,不再限時限量,至於當初具決策權的政務人員是否有曲意配合不當指示,這部分將由監察院及檢調單位深入調查。

李述德進一步說明,已將二次金改整個案子有疑點之處提供給檢調及監察院調查,而移送的案件中有提到一些人名,而這些人名之中當初是政務人員,但不能講出名字,只是當時行政院有一個推動小組在負責,而決策成員包括副院長、財政部長及金管會主委,後續調查非行政部門能力所及,將由檢調監察院進行。
【2009/01/10 00:04 中央社 】


政院:二次金改弊端 依法辦理不包庇
二次金改弊案傳聞不斷,行政院晚間公布「二次金改檢討報告」,點名中信金插旗兆豐金、台新金併彰銀、中華開發轉投資金鼎證以及中華開發經營權之爭四案大有問題,對於前總統陳水扁當時要求「限時限量完成金融機構合併」,報告中也直指是不正當的手段。行政院強調,相關官員的責任,等檢調及監察院完成相關調查後,絕對依法辦理不包庇。

二次金改一直被視為扁家弊案的大黑洞,行政院所公布的「二次金改檢討報告」中就指出,彰銀辦理私募發行特別股案,以及兆豐金、開發金、華南金的董監改選案都有弊端,並點名中信金插旗兆豐金、台新金併彰銀、中華開發轉投資金鼎證以及中華開發經營權之爭,這四案也都大有問題,報告中說,當時陳水扁前總統要求「限時、限量、限家數、限對象」進行金融機構合併,更是不符合市場機制,扭曲了原來整併金融機構以提升競爭力的目的。不過報告中並未指明相關官員應負何種責任,對此,財政部長李述德說,二次金改案件已經移送檢調以及監院調查,等結果出來後絕對依法辦理不包庇。李述德:『相關事證我們都送請檢調單位跟監察院做後續處理。調查出來後該怎麼辦就怎麼辦,我們不必去姑息也不必去為他們包庇,我們完全靜待司法調查。』

報告中指出,未來新政府推動金融整,將會尊重市場機制,不會再限時限量,會以公開透明方式進行,並且強化審查,公股管理也會秉持「程序正義、實體合法」原則,使得類似二次金改的弊端不再發生。
【2009/01/10 中廣新聞 】


二次金改報告 矛頭指向扁
行政院「二次金改檢討報告」昨天出爐,直接將矛頭指向前總統陳水扁;報告指出,陳前總統在經濟顧問小組中宣示「限時限量完成金融機構整併」的決定,引發行政部門產生「急促不周延的行政行為」,是爭議源頭。

行政院長劉兆玄非常重視這份報告,昨天下午邀集財政部長李述德、金管會主委陳沖,逐字審酌三十九頁的檢討報告。晚間李述德、陳沖對二次金改公股股權管理,提出十五大疑點,點名六家金控公司,扁政府時期部分政務官移送檢調及監察院調查。

李述德不願公布哪些官員遭移送,但據透露,當時行政院副院長吳榮義因為擔任二次金改專案小組召集人,與金管會主委、財政部長等政務官,以及執行二次金改的高級文官,都已移送。

李述德表示,金改政策沒有錯,問題在執行,限時限量的不當手段,扭曲提升競爭力的目的,並產生不周延的行政行為;未來公股管理,將秉持「程序正義與實體合法」、「因事制宜推動整併或釋股」及「強化公股金融機構管理」等原則。

報告點名有問題的金控與銀行,包括中華開發金控轉投資金鼎證券案、中信金控插旗兆豐金、台新金控轉投資彰銀案、中華開發金經營權爭議案、兆豐金控九十五年董監改選案、華南金控九十六年度董監改選案、彰銀辦理私募發行股案、中國人壽參與被投資公司經營等。
【2009-01-10/聯合報/A1版/要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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